论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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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
付立庆
2012-02-10 15:05:24 来源:《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关键词: 财产损害;整体财产;维持秩序;平等保护;谦抑性;补充性
内容提要: 在财产权保护中,动用刑法需要以存在实质上的财产损害为前提,其中的侵害对象需要具有经济价值(也包括主观上的情感价值);而不管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有无财产损害问题上都要采取整体财产说来判断。单纯为了维持财产秩序不足以动用刑法。而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与否也无需完全依赖于民法的判断,,因为民法和刑法的评价存在不同。同时,平等保护原则对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刑法介入财产权的保护既要慎重又要积极,不能借口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和补充性而矮化刑法在财产权保护中的定位和功能。
对于国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刑法制定和刑罚权的发动应该为国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财产保护发挥重要作用,使他们能够分享国家富强、繁荣的文明成果,真正体现社会和谐。同时,在当下市场经济初兴、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尽管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但国家、社会和法律也不能将一切风险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都交由个人承担。因为在财产权[1]保护问题上采取何种立场,“不是一个简单的刑法解释技巧和解释结论选择问题,而是一个必须结合刑法与民法的功能分工以及当代中国法治语境下刑法谦抑的考量才能予以正确解读的政策性选择问题”。[2]尽管财产权的刑法保护由来已久,但立足于当下中国错综复杂的特殊现实环境,探讨在此种境况下,刑事立法者规定财产犯罪、特别是刑事司法者认定财产犯罪时应着重考量哪些要素,并对之予以归纳、总结和反思颇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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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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