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刑法学的立场_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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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发布日期: 2012-03-09 发布:
2010年第11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本文通知考察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发现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是折中主义,并从应然角度提出我国刑法的立场也应采取折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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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折中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8-01
关于我国刑法的立场学界观点不一。从我国现行刑法支持的理论以及刑法立法规定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是折中主义。
一、从我国刑法相关理论看
(一)刑事责任能力本质
客观主义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主观主义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主张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刑罚适应能力。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违反刑法规定的刑事义务而承担其后果的条件。我国刑法没有正面直接规定这种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第18条可以推知这种条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又依《刑法》第13条可以推知刑事责任能力又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能力。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既是“责任能力”也是“犯罪能力”。
(二)共同正犯
客观主义提倡共犯从属性说。主张有正犯,才有教唆犯和从犯。主观主义提倡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并不依附于正犯,而是存在于共犯本身。从《刑法》第29条第2款看笔者认为此条似乎表明我国在处罚教唆犯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共犯独立说的观点,没有完全采取客观主义的共犯从属性说。
(三)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
客观主义主张结果无价值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其所表现的外部行为和所产生的实害显示了其结果的无价值性。主观主义主张行为无价值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的基本价值。对于犯罪除了评价其违法结果外还应当关注行为的样态和行为人的主观态度。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是单纯的主张结果无价值。首先,刑法重视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区别罪与非罪。其次,对于同一类型的犯罪,根据行为的不同方式规定为不同的犯罪。例如,将侵犯财产罪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行为方式划分为盗窃、诈骗、抢劫等不同的罪名。再次,刑法对不同主体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就是因为主体不同而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
二、 从我国刑法立法规定看
(一)客观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原则,这是客观主义在我国刑法中的集中体现。第二,刑法规定的许多犯罪,其主观要件是通过客观行为来描述的。例如,在刑法金融诈骗罪中,其规定的具体犯罪实际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法条通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来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第三,刑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结果加重犯与数额犯。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有着重要地位,某些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达到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的强度。如“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等。行为对象的数量或数额在某些情况下是影响犯罪成立的决定因素。如要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第四,刑法只规定了客观因素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没有纳入主观因素。如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等。另外,刑法注重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
(二)主观主义在刑法中的体现
第一,特殊防卫的规定。《刑法》第20条第3款重视防卫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特殊的紧张心理,限制了防卫过当的成立范围,这体现了刑法主观主义。第二,在未遂犯的处罚问题上刑法坚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可见,刑法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未遂犯按既遂犯的法定刑处罚未遂犯。刑法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的表现。第三,犯罪预备问题。刑法客观主义主张预备行为不可罚。而刑法主观主义则认为对预备行为应予以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预备犯是可以处罚的,在实践中,我国处罚预备犯也不在少数。这表明,我国在犯罪预备问题上借鉴了刑法主观主义思想。第四,假释问题。从《刑法》第81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假释制度首先必须是服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这是适用条件。其次,规定了消极条件,即对于对累犯以及实施严重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可见我国的假释制度是以服刑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核心建立的,体现了刑法主观主义思想。
总之,无论从刑法理论上看还是从现行刑法立法上看,我国刑法都是折中主义。“实际上,我们的刑法制度已经揉和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合理成分,很难说两者孰多孰少,或者说我国的刑法是采什么样的立场。”
三、 从应然角度看我国刑法应采取的基本立场
随着时代的发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融合是一种趋势,理论上、立法上都是如此。在中国仅片面强调刑法客观主义或刑法主观主义,无助于中国刑法吸收两种思想的精华,无助于中国刑法的发展,无助于中国刑法与世界接轨。因此从应然角度看我国刑法也应采取折中主义。首先,这是充分发挥刑法机能的需要。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法益,而且还在于其对人权的保障。其次,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的需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相对意志自由论,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应是建立在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统一的基础上的。再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仅采主观主义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现象。而仅采客观主义容易导致客观归罪。折中主义可以在立法上维持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时适用客观主义,规定刑罚是适用主观主义。
参考文献:
[1]王志祥,姚兵.再论新刑法的基本立场.河北大学学报.2009.4(34).
[2]陈家林.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现代法学.2008 (30).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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