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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13 10:22

  本文选题:合同诈骗罪 + 合同 ; 参考:《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民刑交叉问题一直处于民法、刑法领域的边缘地带,在兼顾民法和刑法理论的同时,解决民刑交叉案件难点、疑点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关于民刑交叉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针对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随着近些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增多,关于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也逐渐增多,为了解决当前混乱的局面,已经迫切需要对所涉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厘定。首先,笔者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开始着手分析,发现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也是关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借贷合同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直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其他法院在判决中又认为合同有效。各地法院的司法判决,造成了如今司法实践中对所涉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则相互冲突。对此问题的解决,理论界进行了分析讨论,并对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提出了三种观点:“无效说”、“有效说”以及“可撤销说”。“无效说”认为民法应当同刑法保持一致,对犯罪人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认为该合同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说”认为民法应当独立于刑法进行评价,不能仅因犯罪人的行为违反刑法规定而影响到合同在民法中的效力;“可撤销说”认为解决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应当以保障受害人利益为核心,并认为在维持现有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赋予受害人撤销权,更加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参照国内外相关学说理论,并归纳总结目前国内学说之间争论焦点,分析三种学说各自的优点及其缺点。在对三种主流观点对比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应当要注意到因为刑法、民法的区别,不能将民法和刑法的理论、概念、观念等相互照搬适用。不能因为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就认定所涉合同也是损害公共利益的,更不能因此得出所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结论。同样,也不能直接将刑法中的诈骗行为等同于民法中的欺诈行为,应当看到二者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并非合同诈骗行为就一定能满足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不过如果一味强调民法的独立性,也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以及解决纠纷。笔者通过文献研究,认为在解决认定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的问题上,不但应遵循“刑民独立”、“刑民并重”的思想,更要遵循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为先的准则。无效说因为过分关注刑法的观点,忽略了民法相关制度的价值,当面对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时,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而有效说则忽视了犯罪人在实施民事行为中所具有不法目的,如果一味强调民法的相关规则、割裂案件事实,也同样不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障。最后,可撤销说虽然也存在缺点,但可撤销说相对于其他两种学说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方面,可撤销说将合同诈骗罪中诈骗行为和合同行为相区分,认为合同内容本身不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要尊重民法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不应当否定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可撤销说认为由于犯罪人的诈骗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应当尽可能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通过赋予受害人撤销权,受害人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结果决定合同效力,保障自己的权益。最后,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可撤销说最合适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的学说。但是,可撤销说尚不完善,存在诸多不足,因此笔者针对可撤销说的适用范围、适用的法律依据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认为,可撤销说应当适用所有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提供受害人更全面的保障。对于不能适用民事欺诈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赋予受害人撤销权。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应当从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值得保护来衡量,决定是否赋予受害人撤销权,如果受害人本身具有不法目的,则不能赋予其撤销权。
[Abstract]: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ivil law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criminal law , and it is necessary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effect .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 contract is not the same as the theory , concept and concept of the civil law . On the one han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victim ' s interests . In the en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victim ' s interests . In the end ,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protect the victim ' s interests in the face of the complicated civil law relationship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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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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