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再解释——全面检讨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之通说
本文选题:共同犯罪 + 共同行为 ; 参考:《当代法学》2015年04期
【摘要】: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二人",无需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具备期待可能性;"共同",是指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因而行为共同说具有合理性;"共同故意"是指共同实行的意思;"犯罪"是指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认定共同犯罪,应坚持从违法到有责、从正犯到共犯、从物理因果性到心理因果性的顺序。不仅故意内容不同的可成立共同犯罪,故意犯与过失犯甚至意外事件者,均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终应否承担责任,则是有责性阶段个别判断的问题;共犯人之间无需意思联络,应当承认片面的教唆犯、帮助犯及共同正犯。
[Abstract]:In Article 25, paragraph 1, of the Criminal Law, "Joint crime" refers to "two persons" in which more than two persons commit a joint intentional crime. They do not need to reach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the ability to commi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existence of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ity and the possibility of expectation; "common" refers to the common act, not the common crime, Therefore, the theory of common behavior is reasonable; "common intention" means the meaning of joint practice; "crime" refers to crime in the sense of illegality.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joint crime, we should insist on the order from offense to responsibility, from principal offender to accomplice, from physical causality to psychological causality. Not only may a joint crime be established with different contents of intent, but also those who commit intentional and negligent crimes or even accidental incidents may establish a joint crime. Whether or not they should ultimately bear responsibility is a matter of individual judgement at the stage of responsibility; there is no need for the joint offender to communicate with his / her accomplice. One-sided abettor, aider and accomplice should be recognized.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CLS(2014)D039]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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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2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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