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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和风险刑法_2015年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05 10:07

  本文关键词: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厘清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与现代刑法的社会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原则性差异是把握风险刑法真义的重要认识起点。风险社会理论有其内在的基本逻辑,借鉴既有的风险社会理论并认清中国风险社会的特殊性,对于理解中国语境下的风险刑法具有重要的前提性意义。在风险社会,风险刑法维系社会团结是经由对风险流动的规制而实现的。中国社会的刑法角色呈现出不同类型刑法(前现代刑法、现代刑法、风险刑法)角色功能间的配合、交织、冲突或疏离、断裂等多种复杂情形并存的局面,不同类型刑法之间角色分工的演变最终取决于风险态势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实际。

  关键词:风险刑法;社会基础;中国现实

  引言

  近年来,风险刑法之争逐渐成为中国大陆刑法学界一道颇具魅力的学术风景线。尽管有学者指出:“当前有关风险刑法的研究表面看来热闹非凡,但基本上流于意气之争,争论双方都过于关注自身立场的表白,急于给争论的对手贴标签,而忽视了风险社会的语境给刑法理论的根基带来的影响与挑战”Dl,但我们仍然认为既有的研究具有积极意义—除了不乏一些真知灼见外,至少“风险刑法”本身被“问题化”了,成为众所瞩目并有必要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的学术论题。我们还认为,厘清“风险社会的语境给刑法理论的根基带来的影响与挑战”是把握风险刑法真义的认识起点,而首当其冲的是要厘清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与现代刑法的社会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原则性差异。

  在我们看来,,风险刑法之所以在理论上可以成立,首先在于作为宏观社会学理论的风险社会理论为其提供了认识基础。我们并不否认从实践或规范的具体问题出发来开展风险刑法研究的意义,但我们想强调的是,问题研究应当建立在体系研究的基础上,只有先从宏观角度切入,展开体系研究,才能确立风险刑法的基本立场,防止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逻辑

  风险社会理论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慕尼黑大学教授乌尔里希·贝克(Ulrach Beck)于1986年提出,之后,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等分别从各自的立场对其作了理论响应和进一步的发展。

  贝克对19世纪早期以来至21世纪门槛上的欧洲社会做出了“望远镜式”的宏观考察,其研究方式“不是沿着社会研究的经验路线进行的”,但提出的仍是“包含了一些立足于经验的、投射性的社会理论”,并试图实现这样一种理论抱负:“在仍旧占据优势的过去面前,改变正开始成形的未来”。他肯定而明确地指陈:‘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 ‘风险社会。

  在贝克对社会变迁的理论解释里,可以区分出三种类型的社会形态:前现代社会、工业社会、风险社会。前现代社会是指大致处于19世纪早期以前的欧洲封建社会,工业社会是指19世纪早期到20世纪中叶左右的古典(或简单)现代社会,而风险社会则是指20世纪中叶以后逐渐成型的自反(或激进)现代社会。在对前现代社会有所针对的隐含性关照中,贝克重点讨论了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转向。他对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的特征在两相比较和参照中做出了理论化的处理或确认。他把现代社会学所提供的关于工业社会的神话叙事作为自己的理论之p=]o‘这种神话断言,发达的工业社会,连同它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它的生产部门,它的立足经济增长的思想范畴,它对科学和技术的理解与它的民主模式,是一个彻底现代的社会,是现代性的顶峰—甚至设想超越它的可能性也是没有意义的。”该神话最有影响的表现形式就是被贝克称为“疯狂笑话”的“历史终结论”。他指出:“工业社会或工业资本主义的古典理论家们,业己将他们的历史经验转化为必然性,转化为隐蔽的先验性。为康德所激发的问题—什么使社会成为可能?—己经演变成一个一般而言有关资本主义的功能前提和现代性的必然性的问题”;于是,在所谓的古典理论家们那里,“一般而言,工业社会是一个持续地革命的社会。但在每一场工业革命之后,留下来的却仍是一个工业社会,或许更工业化一点。”但在贝克看来,这一神话的存在无助于解释现代性的全球影响与其工业社会规划的局限和僵化之间的对立。因此“前所未有的紧迫之事是,我们需要这样的观念和理论,它们将允许我们构思以一种新方式贯穿着我们的新现代性,允许我们在它里面生活和行动。同时,我们必须与传统的财富保持良好关系,而不必以一种误解和悲伤的方式转向新现代性。无论如何,这种新现代性始终残存着陈旧之物。; C2] (P.4-5)

  贝克阐释了工业社会的主要特征及其与前现代社会的某种意义上的历史关联。大致说来,工业社会是作为前工业社会的一种历史反拨而出现的,这一过程被称为“古典现代化”。前现代社会所具有的蒙昧、专制、不平等、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等封建特征成了工业社会得以存在并力图克服的对立面。“‘工业社会’或‘阶级社会’这样的概念,是围绕着社会生产的财富是如何通过社会中不平等的然而又是‘合法的’方式实行分配这样的问题进行思考的”;工业社会关心的是“利用自然或者将人类从传统束缚中解放出来的问题”。工业社会的个人“自足的个体”以阶级、核心家庭、专业工作等方式被编制进社会功能分化与跟工厂相联系的大规模生产之中。科学、民主、进步成为普遍接受的观念或制度,财富与权力成为时代的特征。而风险社会则是作为对工业社会的历史反拨而出现的,这一过程被称为“自反性现代化”。工业社会的基础和特征成为风险社会赖以存在并即将瓦解(或者毋宁说是其本身的自我瓦解)的对立面。风险社会思考“在发达的现代性中系统地产生的风险和威胁,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它关心的是“技术—经济发展本身产生的问题”。在风险社会里,个人被迫成为“不完善的个体”而从阶级、核心家庭、专业工作等环节“不再重新嵌入地抽离,,‘冷体在历史上首次成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元”。①科学、民主、进步均被“解神秘化”而重新理解,风险与不确定性成为时代的特征。


  本文关键词:风险刑法的社会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0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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