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盗窃罪行为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4 11:43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其对1997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修改,,不仅取消了死刑,更主要的是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具有特定情节的盗窃行为,他们与传统的“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相互并列,可以独立成罪。1笔者在本文中暂且将它们称作“新型盗窃罪”,以示与传统型盗窃罪的区分。 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国内外立法有关这三种新型盗窃罪的立法规定,并对修正案(八)上述新增规定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通过对新型盗窃罪犯罪客体的研究,明确了其各自保护的法益,力求为实践中各种具体情况的认定提供参考;第三至第五部分属文章的重点内容,分别对“入”、“户”、“携带”、“凶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等进行了一一解读,并对司法实践中相应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122941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新型盗窃罪的立法规定及意义
(一) 国内外的立法规定
1、 国内的立法规定
2、 国外的立法规定
(二) 新型盗窃罪的立法评价
二、 新型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一)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二) 新型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1、 入户盗窃的犯罪客体
2、 携带凶器盗窃的犯罪客体
3、 扒窃的犯罪客体
三、 入户盗窃
(一) “户”的界定
1、 学术界对“户”的理解
2、 法律对“户”的规定
3、 笔者对“户”的定义
4、 几种特别情形
(二) “入”的分析
1、 对“入”的理解
2、 “入户”的形式
3、 “入户”的主观故意
(三) 入户盗窃的转化
1、 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要件——对先行之“盗窃行为”的理解
2、 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要件——对于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场所的限定
四、 携带凶器盗窃
(一) “携带”的分析
1、 “携带”的定义
2、 “携带”的方式
(二) “凶器”的理解
(三) 携带凶器盗窃的主观方面
(四) 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区分
五、 扒窃
(一) “扒窃”的定义
(二) “公共场所”的认定
(三) 对象的研究
(四) 扒窃的疑难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8条
1 李翔;;新型盗窃罪的司法适用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5期
2 贾立岩;;浅谈对公交车上扒窃犯罪及法律适用的几点认识[J];今日科苑;2009年24期
3 张勇;;盗窃罪司法解释新论[J];河北法学;2013年10期
4 刘宪权;;盗窃罪新司法解释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6期
5 伍继纯;;扒窃犯罪本益论[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6 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J];中国法学;2008年04期
7 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J];政治与法律;2011年08期
8 郎胜;;《刑法修正案(八)》解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本文编号:21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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