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首例“男男强奸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doc
本文关键词:从首例“男男强奸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从首例“男男强奸案”司法裁判看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内容提要:我国首例“男男强奸案”的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诠释了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值得刑法解释论予以深入检讨。“文本原意”应当获得刑法解释论的充分确认,并将其作为人罪解释时不可逾越的刚性底线,,以有效杜绝司法上犯罪化现象。刑法解释论上,“法律漏洞”可以划分为“真正的法律漏洞”与“非真正的法律漏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与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在现代刑事政策理念下考量真正的法律漏洞时应注意区分其政策功能属性,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不准许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司法填补,而非犯罪化功能性的法律漏洞则可以进行刑事政策考量并准许通过刑法解释加以司法填补。承认、发现刑法漏洞尤其是真正的刑法立法漏洞,然后通过修订完善刑法立法以填补刑法立法漏洞,而不是通过刑法解释技术来对刑法漏洞进行司法填补,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解释的保守性所内含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男男强奸;强奸罪;刑法解释;保守性;良法之治。
刑法解释的保守性逐渐成为刑法解释论的一个重要命题,其核心主张是通过对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犯罪论以及实质刑法解释论的适当限制,以有效防范司法人罪时过度的实质解释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1]其主要内容是强调坚守刚性化、形式化的人罪底线,即将“文本原意”(或“立法本义”、“立法本意”)作为人罪解释的刚性底线,[2]只要关涉入罪,原则上都必须对刑法“文本原意”予以保守的、形式的审查(仅准许极其个别的例外规则),不允许动辄人罪,更不允许司法上的犯罪化现象;坚持刑法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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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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