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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发布时间:2019-06-13 11:32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应当独立成罪予以打击。为此,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中央提出重点打击“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严密了刑事法网。根据《刑法》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的行为。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要件中的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影响力”、“利用”、“收受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其中“影响力”认定包括职务因素、密切联系因素以及时间因素的三个方面;“利用”主要包括其利用的方式和利用的特点,其中利用方式分为行为人的主观利用和关系人主观利用两种,利用特点有直接性、间接性和隐蔽性三种;而“受贿”则包括收受与索取、受贿的内容两个方面,而受贿内容又由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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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单民;杨建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11年05期

2 袁剑波;;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J];中国检察官;2010年22期

3 魏昌东;“家庭型”共同受贿犯罪类型化研究[J];江海学刊;2005年01期



本文编号:2498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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