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贿赂
发布时间:2019-07-24 10:47
【摘要】:我国对贿赂的规定在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以及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贿罪的形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对新的经济时代下的新型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与解释。但是这些条文和和解释也仅仅是进一步扩大和具体细化了贿赂的范围,但仍停留在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我国对非财产利益性的特殊贿赂仍未作出具体规定。非财产性的特殊贿赂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其具有非财产性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因此不在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范围内,因而行贿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接受此种贿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被会按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此类特殊贿赂却是能与一般的贿赂造成相同甚至更大的的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例如性贿赂。本文从分析贿赂的范围出发,对我国关于贿赂的规定加以论述,同时对各种特殊贿赂加以分析。再结合我国社会现实,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应将一定范围内的特殊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体系内。基于我国对贿赂的规定,以及特殊贿赂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结合以往对于特殊贿赂的处理,同时比较域内外的立法研究现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对特殊贿赂进行规制的建议。本文除结语外,一共分为四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论述了贿赂范围的学说和特殊贿赂的种类、我国司法实践处理特殊贿赂现状及分析,同时涉及域外地区相关立法现状。第三部分是第四章,该章将详细分析对若干特殊贿赂处理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92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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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1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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