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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措施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3 06:27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和人类理性的升华,现代刑法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理念的盛行,适用宽缓的刑罚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司法实践的应然追求。刑罚所固有的严厉性注定它不可能单独成为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实现方式,犯罪的处置体系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置措施两方面的内容,非刑罚处置措施由于其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的特点,对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挽救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避免适用刑罚可能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和不利影响。本文对当前我国刑法中能够适用于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剖析,针对现行措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革的建议。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首先对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措施作出总体性的概述,涉及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涵义、性质及其历史演变。非刑罚措施适用于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它也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不同于刑罚。 第二部分探讨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理论依据以及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刑罚谦抑思想、刑罚经济思想和刑罚教育思想共同构成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理论依据,由于未成年犯的自身特性,对其适用刑罚可能会带来弊端,而非刑罚处置措施对于未成年犯具有天然的优势。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我国刑法中能够适用于未成年犯的非刑罚处置措施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能适用于未成年犯的非刑罚措施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和适用于一般主体的第三十七条,这些规定种类较少,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过于笼统和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亟待完善。 第四部分对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域外考察并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非刑罚处置措施的建议。对域外有代表性的国家和港台地区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介绍,借鉴可取之处,通过对现有的非刑罚措施进行完善和增设新的非刑罚措施,形成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刑罚处置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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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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