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9-08-07 19:51
【摘要】:对个罪的研究与关注最先源于其社会影响,其次在于其本身所透露的某些个性特征包含的法律价值在刑法理论以及刑罚理论更新、进化过程中具有的重要意义,而食品监管渎职罪正是这样的一类犯罪。该罪的出台,瞬时引起各界人士的注意。诚然,该罪为我国独创,国人当中,有的对其大放赞美之词,也有的对其口诛笔伐,由此产生诸多争议。 毫无疑问,刑法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履行职责时的行为划定了一条高压线,逾越边界将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因此,在此意义上,通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深度剖析,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解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从中指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缺陷,即《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的不衔接之处——该罪的犯罪主体模糊,存在主体范围不明确、职责不明晰的缺陷;指出该罪的认定标准存有模糊之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与严重后果的不明确;指出现行的刑罚缺陷——法定刑偏低与刑种设置不科学的问题。紧接着,将研究角度转向国外,对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找出启示之处,将之落实到该罪的完善。 故完善我国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将在犯罪主体、认定标准、刑罚设置层面下功夫。即首先,着眼于犯罪主体层面,建议明确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范畴;其次,将视角移至认定标准层面,结合社会学与行政学,拟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判断准则,界定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最后,聚焦于刑罚设置层面,合理设置刑罚:增加财产刑、增加资格刑、科学设置自由刑幅度,使食品监管渎职罪,从静态走向动态,实现刑法应有的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524140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储槐植;李莎莎;;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J];法学杂志;2012年01期
2 林亚刚;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评论;1999年03期
3 黄丹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年01期
4 储槐植;魏颖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判断[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5 贾彬;;滥用职权罪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专论[J];河北法学;2010年01期
6 赵新彬;;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分析[J];南都学坛;2007年03期
7 李忠诚;;论食品监管渎职罪[J];人民检察;2011年15期
8 王瑞君;;空白罪状研究——以司法分析为视角[J];法学论坛;2008年04期
9 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01期
10 贾宇;;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2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包健;渎职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5241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524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