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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9-11 09:08
【摘要】: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中,通常认为财物的概念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进而可以通过保护"财物"的刑法规范来保护财产性利益。然而这种主张存有瑕疵:其一,无法确定金额的财产性利益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其二,部分侵害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有违刑法谦抑精神;其三,将该结论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则可能带来对财产犯罪定性上的困难。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将刑法领域中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并不具有稳定性与可靠性,以其为前提所产生的结论往往存在缺陷,而欲克服这种缺陷则依赖于刑法立法的明确规定。
【作者单位】: 中山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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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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