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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职业禁止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9-22 00:16
【摘要】:近年来,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职业分工更加明确,一方面人们享受到了职业分工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职业犯罪的危险也随之而来,利用职业便利,从事犯罪活动的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更好的预防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再次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条"职业禁止"的规定。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为了在实务中更好的发挥其预防犯罪的作用,对职业禁止的适用进行研究和讨论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上海市判决的首个教师性侵职业禁止案为视角,通过案件的介绍、法院的判决结果,总结出本案在适用职业禁止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和出现的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应的措施和建议。虽然,这些建议比较浅陋,但还是希望本文,能够有益于司法实践。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有三点。一是,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职业禁止可运用于哪些职业。这导致,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统一认识。相同职业的行为人,不同法官,或适用、或不适用。这违背了,法律的平等性。二是,执行和监督不健全。职业禁止不同于刑罚,它没有限制行为人身体活动的自由。如果,行为人在禁业期限内流动就业,继续执行职业禁止将会受到地域限制。三是,对禁止者的法律救济认识不一致。实务中,特别是司法办案人员,对职业禁止的法律认识不够。对不服职业禁止能否上诉,产生了分歧。这关系到行为人权利的救济,必须要解决好。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一是,明确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我国职业种类众多,不可能所有的职业都可以适用职业禁止。职业种类应该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宽泛。对于依法丧失职业资格的公职类职业,可以选择性吸收。对于依法丧失职业资格,且没有继续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可能性的,可以不适用。二是,完善职业禁止监督和执行机制。为了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可将职业禁止交由职业主管部门负责。此外,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职业禁止者的事后监督。三是,不服职业禁止可上诉、抗诉、申诉。职业禁止者对是否适用、适用期限、禁业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检察院也可抗诉。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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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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