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责任的机能化拓展及规范建构——以责任的基础和结构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9-10-09 07:09
【摘要】:在以德日为代表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有责性"论按照基础和结构的分类分别形成了不同的学术体系。其中,作为一种并合式理论,责任基础论中的人格责任折衷了行为责任和性格责任的观点,兼容行为和个体两个审查视角,形成了多个评价阶层。但是如果以责任结构论的视角加以审视,那么现有的人格责任仍均属于规范责任的类型,尚未引入机能责任的理念,从而存在加以机能化拓展的空间。长远来看,这一前瞻性的研究对于我国刑事法治改革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分类号】:D914
本文编号:2546661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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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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