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9-10-14 05:29
【摘要】:虚拟货币并非真实的货币,但其存在一定的价值性,并区别于别的类型的货币存在。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漏洞和不成熟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他人虚拟货币财产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包括行为主体(利用技术漏洞者)、行为内容(利用技术漏洞获取)和行为对象(虚拟货币)三个部分,三个部分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具有隐蔽性、手段具有特殊性、目的具有单一性以及主体具有高智商化,并且在表现形式上还有所不同,分为直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和间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这两种不同的行为,不同的行为表现或对应的内容有所不同,在定性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目前,对于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存在着“盗窃罪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说”“侵占罪说”“无罪说”几种不同的观点。几种不同的观点都认为,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符合其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学说观点都没有全面的看待该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所以说,各个观点都存在片面和绝对化的问题,不能全面的概括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因此,单纯的采信某一观点,并不能对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作出准确的界定,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界定需要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全面的剖析。 对于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准确定性,需要澄清一些理论层面的问题:“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产,“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侵财类犯罪的客体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什么地方,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盗窃罪之中的秘密窃取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的角度来分析;诈骗罪之中的诈骗行为认定,应当从行为的具体表现着手。 对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应区分不同的利用技术漏洞表现形式进行。具体的行为类型可以分为:直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和间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两种,直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对其加以定性,而间接利用技术漏洞获取虚拟货币行为则可以分为不同情况,主要也是通过盗窃罪与诈骗罪对其加以定性。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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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楷;;盗窃与抢夺的界限[J];法学家;2006年02期
2 柳s
本文编号:254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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