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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民用航空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5 11:32
【摘要】:风险社会中民用航空领域风险源日渐增多且变得愈来愈难以控制,致使民用航空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一系列民航安保法律文件的出台有效地回应了风险社会对刑法理论的冲击。在我国,新近出现的一系列关涉航空安全隐患的事件(如开启应急机舱门)层出不穷,给民航事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灾难。因此,有必要基于风险刑法理论的视角对我国民用航空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进行重新审视,然而结果不容乐观,发现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衔接上还存在诸多缺陷,以致在我国的转化与适用中不尽如人意,亟需确立民用航空安全法益并对其进行前置化乃至全方位保护。鉴于此,本文以风险刑法理论和民用航空安全法益两个核心概念贯穿全文,在考察《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基础上,从刑法总论中民用航空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政犯、预备犯、抽象危险犯等不同的角度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前置化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遍历,注重法益的全方位保护;从刑法分论中的破坏民用航空设施犯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以及传递虚假信息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在三阶层理论框架内对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新的解读,着重关注新型犯罪入罪化,使民用航空领域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立法体系更加合理化。为了迎合风险社会的冲击一味地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进行前置性保护,将产生刑法的危险,同样不可取。行文结尾,在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时兼顾法益保护前置化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所有问题的阐释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法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民航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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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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