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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9 16:21
【摘要】: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同其他贪污贿赂类犯罪一起构成了我国遏制、打击腐败的严密法网。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便争议不断,尽管经过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两次修改,使其日趋完善,但关于本罪的立法价值、行为本质、自首认定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学术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误区依然存在,可以说围绕该罪所争论的问题之多、范围之广,堪称刑法分则之最。本文结合实践,以探讨该罪的行为本质为核心,从其历史发展、立法价值、实践难题入手进行论述,并在研究基础上提出改进罪状描述、扩大主体范围、明确自首、界定说明时间等问题的完善对策,希望能对该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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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题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57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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