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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行为入罪的刑法思考

发布时间:2020-02-16 01:05
【摘要】:近几年来,因“毒驾”导致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多发。毒驾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我国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的状况,特别是2012年的江苏“4.22”事件发生后,“毒驾”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高度关注。尽管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漏洞,有效地抑制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了公共道路安全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对毒驾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设定过于狭窄,且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毒驾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保温箱”,无意中放纵了此行为的泛滥。因此,对于毒驾行为必须动用刑法的手段来惩处。根据各国立法对于毒驾行为的规定,许多国家已将毒驾行为归类为危险驾驶行为的一种,是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所以,我国应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对毒驾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可以通过采取扩大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的具体行为方式,以更好地规制毒驾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构建安全的公共道路交通环境。 本文拟从四部分对毒驾入罪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何为毒驾行为以及通过阐述我国毒驾行为频发的社会现状来表明毒驾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分析了我国毒驾行为日益猖獗的原因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毒驾行为的立法规定,说明毒驾入罪已势在必行了。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毒驾行为入罪的可行性。此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即分析了毒驾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毒驾入罪与刑法原则相符及弥补了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阐明了毒驾入罪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通过中外对毒驾行为的比较分析,阐述了我国在毒驾行为规制上的立法缺陷以及总结了域外立法经验。 第四部分对于毒驾行为入罪提出了立法建议及认定标准完善。 本文通过第一、第二以及第三部分的分析及阐述,在第四部分对毒驾行为入罪的定罪作出了立法建议,建议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用刑法对该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与此同时也提出了对毒驾行为入罪的量刑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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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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