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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诽谤犯罪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25 17:52
【摘要】:网络型诽谤犯罪是近年来诽谤性质的言论传播于高速运转的网络上,而形成的新形式的诽谤罪。2009年11月,我国陕西省的网络诽谤第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兴昌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损害被害人杨海明名誉的不实言论、打出捏造事实的横幅对被害人公司进行围堵等行为构成了诽谤罪。在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三个争议问题,即网络诽谤犯罪的认定、管辖权争议以及公诉、自诉的区分。在网络诽谤犯罪的认定上,准确把握网络型诽谤犯罪的犯罪构成,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至关重要。与一般的诽谤犯罪相比,网络型诽谤犯罪具有主体范围广泛,客体涉及公共秩序,犯罪行为形式多样、情节严重标准更难把握等特点。解决认定问题的关键是在准确理解诽谤罪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网络型诽谤犯罪的特点,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案件管辖的争议主要是行为地和结果地的选择问题。网络型诽谤犯罪常常存在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不一致,多个犯罪地并存的情况。在确定案件管辖时,应当以地域管辖为基本原则,在多地都有管辖权时,由案件最先受理地管辖,同时针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案件,探索适用异地管辖。诽谤犯罪案件公诉与自诉的区分标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前这一标准仍然不够明确,尤其需要针对网络诽谤犯罪的特殊性,正确评价网络诽谤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影响,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此外,针对网络诽谤犯罪的特点,增设财产刑有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渤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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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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