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8 01:09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大多零星见于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等问题的论述中。并且在理论界的探讨之中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甚至缺乏清楚的认知。而在这种情况下,极易错误的将加重构成犯罪具体的罪数形态作为加重构成犯罪的分类;并且加重构成犯罪与量刑规则是否需要区分、如何进行区分存在较大争议;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如何认定,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关联问题的理论研究存在疑难等等。这些都最终导致对于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理解与应用造成了较大的困难。所以,笔者希望对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进行剖析,深入阐述加重构成犯罪及其罪数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可以更好的解决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理论疑难和实际应用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基础理论。首先是加重构成。通过四种观点的辨析得出了加重构成的概念,即加重构成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因具备加重构成要素,社会危害性更重,加重其刑的犯罪构成。加重构成具备相对独立性和加重性的特征。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在加重性上存在相似之处,然而两者本质上相互区别。加重构成是犯罪论中需要讨论的问题,量刑规则是单纯的量刑问题。加重构成作为犯罪构成存在未遂问题,而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对于如何区分加重构成和量刑规则,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定型性从犯罪的类型化角度出发,实质性从犯罪的实质危害性出发,折中说提出了犯罪的个别化、社会危害性的类型、故意的规制三大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定性且定量的立法模式,将“多次”“数额(特别)巨大”作为特殊的加重构成。以折中说为基础,因“多次”不是主观认识的内容,将其归属于量刑规则较为合理。其次是加重构成犯罪,主要概括加重构成犯罪的概念,加重构成犯罪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相较于普通犯罪具备了加重构成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加重构成犯罪具备构成特征,即加重构成犯罪都具备加重构成;加重构成犯罪罪状特征是指刑法分则对于加重罪状的设置有三种:同一法条的后半部分、设置专款、设置另一法条进行规定。最后是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研究了加重构成犯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现状应当采犯罪构成标准说。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以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以分为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又可以分为抽象的情节加重犯和具体的情节加重犯,将手段、时间、地点等具体要素归属于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中。数额加重犯由于其本身未能体现犯罪个别化,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特殊性表征了社会危害性,应当成为独立的加重构成犯罪。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第二部分:情节加重犯。首先根据加重构成犯罪的概念衍生出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情节加重犯的构成特征主要从加重情节展开论述,根据加重情节可以把情节加重犯区分为包含加重对象、加重手段、加重时间、加重地点等具体加重情节的具体的情节加重犯,以及包含抽象加重情节的抽象的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罪状特征在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抽象式、明列式和并用式。其次情节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交叉,若将结合犯理解为“甲罪+乙罪=甲(乙)罪”易导致结合犯与情节加重犯的混淆,坚持结合犯的新罪必要说则有效的避免了这个问题。情节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被认定为一罪,但是两者在外观上、表现形式上、处罚方式上都存在不同。最后情节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具体讨论了情节加重犯与继续犯、状态犯、营业犯、牵连犯可能产生竞合的问题并归纳了竞合时的处罚原则。第三部分:数额加重犯。首先数额犯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必要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加重数额是数额加重犯的加重构成要件,具体是指导致刑罚加重的数额。数额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超出了刑法规定普通犯罪的数额限度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罪数形态。数额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指加重数额以其“量”的因素导致的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形式表现的加重构成。罪状特征即在刑法分则中的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次数额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主要探讨了数额加重犯与连续犯、与同种数罪都在“累计数额”上有相同点,但是连续犯要求同一机会,同种数罪要求犯罪行为之间的连续,这是数额加重犯与两者不同的。最后讨论了数额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具体讨论了数额加重犯与牵连犯、连续犯、法规竟合、想象竞合犯的竞合问题以及竞合时的处理原则。第四部分: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普通犯罪,造成了可归责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罪数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以普通犯罪为前提,普通犯罪可能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等。结果加重犯的罪状特征是指在刑法分则中表现为抽象的结果加重犯和具体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结果加重犯和转化犯都是实施了某一种犯罪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转化犯适用的是其他的条文,而结果加重犯适用的仍然是该法律条文。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都认定为实质的一罪,但在触犯的罪名数量、侵害对象、处罚原则上都不相同。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都是由两部分犯罪构成,但是这两部分的关系不同,结合的数个犯罪之间还有常见的并发关系。最后结果加重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竞合。重点讨论了结果加重犯与吸收犯、包容犯的竞合问题以及处理原则。第五部分:加重构成犯罪之罪数形态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关联问题。首先,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与停止形态的关联问题。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存在未完成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肯定说将加重构成视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并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认为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加重构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中止和未遂形态。重点对未遂形态进行研究,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因素,对于加重情节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数额加重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也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概括的故意实施的数额犯罪,以其实际的犯罪数额定罪量刑;行为人有犯数额(特别)巨大的故意并且客观上有犯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的可能,实际上未能达到该数额则以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定罪量刑;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有所争议,应当认为除普通犯罪和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都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外,其他的结果加重犯均存在未遂。其次讨论了加重构成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联问题。情节加重犯与共同犯罪竞合关系存在两种。同一关系中所有共同犯罪人以共同故意共同实施了符合加重情节的犯罪。交叉关系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因此而构成情节加重犯的犯罪。在数额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要在各自认识的数额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最后加重构成犯罪的罪数形态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三种犯罪形态间存在竞合,对于此竞合的研究存在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03683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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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东飞;;情节加重犯的未遂[J];刑法论丛;201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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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阮齐林;;论盗窃罪数额犯的既遂标准[J];人民检察;2014年19期
4 徐光华;;犯罪既遂标准的层次性之提倡[J];刑法论丛;2013年04期
5 王彦强;;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J];现代法学;2013年03期
6 马力;;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7 肖中华;;情节加重犯研究[J];法治研究;2012年04期
8 张明楷;;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J];清华法学;2011年01期
9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年04期
10 张明楷;;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认识[J];政法论坛;2009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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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欣欣;数额加重犯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6年
2 李小苑;派生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5年
3 罗兵;数额加重犯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4 姜嫦蓉;情节加重犯疑难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2年
5 吕改丽;论情节加重犯[D];河南大学;2012年
6 温春燕;加重构成犯未遂的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7 朱洪范;加重犯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60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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