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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9 22:40
【摘要】:学界对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的讨论从未中止过,但是至今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我国《刑法》总则也未对该问题做出直接规定,只是在分则第382条第三款中有所体现。除了刑法分则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第3款对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定,实务界对相关问题也处理得不尽如人意,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目前,混合主体共同犯纯正身份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利用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实施纯正身份犯罪;第二,混合身份者利用双方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实施纯正身份犯罪。对于这两种类型犯罪的定性,学界众说纷纭。本文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研究:探讨无身份者能否构成出纯正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通过列举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之定性的相关学说理论,并分析利弊,得出相应结论;阐述不纯正身份犯之共同犯罪的不同犯罪形态及定罪量刑问题;讨论共犯与消极身份犯问题。本文的观点是,首先,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不应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折中说观点较为合理,即根据无身份者能否实施符合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的部分或全部实行行为来认定;其次,想要通过一种学说解决对所有类型的纯正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性会非常牵强,每种学说都有其利弊和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来适用不同的学说才能达到合理定罪和科刑的目的。因此本文在分析对比各种学说的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不同情形下的身份犯共同犯罪优先适用的学说。本文将对几种较为典型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消极身份及消极身份以及消极身份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阐述。本文所述的阻却违法的消极身份主要包括:非法行医罪中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身份以及警察圈套中警察或侦查人员的身份;阻却责任的消极身份主要包括:窝藏包庇罪以及伪证罪中作为犯罪人本人的身份,以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身份自然身份;阻却刑罚的责任主要包括:在盗窃罪作为受害人亲属的身份以及在窝藏包庇罪中作为犯罪人本人亲属的身份。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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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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