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0 15:51
【摘要】:近年来频繁出现赵春华案、王力军案等争议颇大的法定犯案件。这些案件的司法裁判者在认定刑事违法性时,过度依赖前置行政法、经济法的规范并将其当成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而忽视了刑法自身的价值,使得这些案件判决结果与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有显著的偏差,进而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解决法定犯违法性认定的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行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的特征——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以及正确区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当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时,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是否应当由刑法独立判断?刑法学界对此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存在“质的差异说”、“量的差异说”以及“质量差异说”。本文认为,二者关系的认定,需要明确行政法规的规范目的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保护,而刑法的规范目是对法益的保护,从而认同“质的差异说”。因此,法定犯具备行政违法性仅是其构成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法定犯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首先要依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字面含义对其构成要素、案件事实进行形式判断;在满足形式判断后,应坚守刑法评价独立性原则进行实质判断。法定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判断,即是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只有侵害刑法法益且值得刑罚处罚才具有刑事违法性。经过实质判断,能够明确刑法的保护法益,从而避免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07742
【学位授予单位】:广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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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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