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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犯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20-04-11 03:37
【摘要】:法定犯是指违反非刑事法律法规,危害社会派生生活秩序,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立法上法定犯的激增表明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而近年来多次出现法定犯的司法判决结果与民众正义情感相悖的现象,折射出法定犯主观认定失当的现状,迫切需要对过去建立在自然犯基础之上的传统认定规则进行调整,以适应对法定犯惩治和对公民自由保障的需要。对此,本文针对法定犯司法认定中出现的问题分析成因,结合法定犯特征对其主观罪过在刑事法理上的应然内容进行深入分析,介绍及评析域外相关理论及借鉴,提出相应宏观认定原则与具体认定规则,以规范法定犯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全文约4万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陈述了法定犯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法定犯的司法认定中呈现出忽略主观罪过对法定犯客观归罪的趋势,具体表现为忽略规范性认识、理所当然的知法推定、以行为人对行为的意志态度认定罪过形式的错误做法,是司法工作人员疏离世俗人情、机械适用法条、片面维护法律权威现象的共同作用,体现出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定犯认定的不适应。第二部分针对法定犯特征,对法定犯主观罪过在刑事法理上的应然内容进行了阐释,强调了认定法定犯主观罪过时理论重心的转变。针对法定犯不同于自然犯的较弱悖德性、双重违法性、较高易变性,需要在法定犯的主观罪过理论中强调规范性认识、重视具体违法性认识的作用、以行为人对结果的意志态度为核心认定罪过形式,这既是刑法规范的要求,又与责任主义原则相契合,与刑法保障人权之目的相一致。第三部分介绍并评析了关于法定犯主观罪过的国外理论及借鉴。域外解决法定犯问题的相关理论未必完全适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土壤。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中的主观超过要素实则属于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犯罪故意的内容;客观的处罚条件尽管大量为我国学者在解决法定犯主观罪过认定困难问题时所借鉴,但在强调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下没有存在的空间。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绝对责任有违责任主义原则,相对严格责任的适用需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轻率”的犯罪心态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框架下没有立足之地。就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的处理,大陆法系国家多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对此也有突破之举,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应放在主观罪过层面予以解决,可以考虑以注意性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第四部分针对前述法定犯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宏观认定原则和具体认定规则两方面建议,规范法定犯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以责任主义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慎用一般故意的推定,将相对严格责任以立法形式限定在保护重大法益的法定犯领域,对认识错误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辩证关系,以社会危害性意识的有无为关键,判断罪过存在与否以及罪过形式。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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