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格,是指人们为从事某种活动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或身份。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所享有的资格予以剥夺的一种刑罚方法,在处理利用资格实施犯罪和侵害他人资格犯罪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刑罚作用。需要明确的是,资格刑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个刑法理论上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还有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资格刑是现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刑法中具有丰富的表现形式,但在我国刑法中仅仅表现为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并且缺乏相应的资格处罚消灭制度。因此,完善我国的资格刑制度,既是有效预防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也是完善我国刑法逻辑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结合刑法学界现有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第一,结合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从业禁止”的规定,对其性质加以分析,厘清其与资格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纵观现有资格刑的研究中,鲜有将资格刑与《刑九》相结合来展开研究,本文在此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在资格刑完善中致力于挖掘我国资格刑中的“本土资源”,如在古今以来“赦免”规定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展开分析,本文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新颖性;第三,现有研究主要将焦点放在对资格刑的理论研究上,而对于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研究不够充分且较为片面,本文在资格刑研究的基础上对资格刑复权制度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本文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资格刑的基本理论。资格刑作为刑法上的一种资格是指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利用资格实施犯罪的人的资格予以剥夺或限制的一种刑罚方法。其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犯罪的特定性;二是剥夺内容的特定性;三是刑罚预防功能的突出性。从资格刑的种类来看,世界范围内资格刑的类型主要包括了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公职、剥夺民事权利、禁止执业、禁止出入特定场所、驱逐出境以及剥夺荣誉称号与军衔等内容。第二部分介绍国外资格刑立法的现状。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两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德国资格刑以两种方式呈现,分别为附加刑和附加后果。在适用标准上,德国资格刑以“罪”与“刑”作为资格刑适用的两个标准,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复权制度,是其资格刑制度的一大特色;法国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不仅仅适用于自然人,对于法人也同样适用,开设了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的先例。其在资格刑中规定了处罚的期限,体现了刑罚的针对性,有利于优化和节约刑罚资源。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当中,由于是不成文法国家,不存在统一的刑法典,因此资格刑的规定主要散落在各单行法律中,并在司法裁判中对资格刑处罚灵活运用,大大增加了法官在资格刑认定和处罚上的自由裁量权。第三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现状研究。我国立法层面上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与国外资格刑体系相比,资格刑种类较为单一。其中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我国的资格刑之一,在罪名的适用上有其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对明显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渎职犯罪没有规定资格刑,贪污贿赂一章资格刑处罚较少,实属立法上的空白。除了以上两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以外,还存在大量具有资格刑性质的行政处罚分散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目前理论界对这类“行政资格罚”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其属广义的资格刑,另有人认为其属于一种行政处罚,本文的观点倾向于第二种,即认为其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罚,还不具备刑罚的属性。第四部分为我国资格刑的完善。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资格刑的完善展开探讨,第一个方面为刑罚体系内的完善,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存在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资格刑罚的完善,针对上文提到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方面是从刑罚体系外角度来阐述,这一块主要整合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业禁止”的规定。由于目前理论界对其性质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属于一种刑罚处罚措施。本文认为“从业禁止”的规定不是刑罚处罚措施,不属于我国的资格刑。但是“从业禁止”的规定上升为资格刑是我国刑罚的必要完善,也是刑事责任法定化的要求;其次,将“行政资格罚”中的一些法律资源整合为资格刑的内容可以丰富我国资格刑的体系;最后,建立我国资格刑的复权制度。首先明确复权是依照法定程序恢复受刑人因资格犯罪被剥夺的特定资格或者权利的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建立资格刑复权制度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更好的回归社会,并且能够解决我国刑罚中“处罚过剩”的弊端,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格刑复权与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一脉相承,其为研究资格刑复权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资格刑研究的“本土资源”。最后,需要明确我国的资格刑复权制度是刑事法律上的复权,也是一种积极的复权;复权不能阻断累犯的构成,也不具有溯及力。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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