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毒品行为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4 10:03
【摘要】:毒品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也一直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从严治理的范畴,随着科技的发展,毒品交易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代购毒品也成为毒品交易中的常态。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都未做明确规定,只有相关会议纪要对该问题给予了指导,但会议纪要并不能成为定案的法律依据,且笔者对会议纪要的定性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大连会议纪要”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对代购毒品行为区分定性,相同数量的毒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对定罪有重大影响,从刑法处罚上看,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有很大差别,因代购者主观上具有牟利动机,就以贩卖毒品罪论,对代购者来说是否处罚较重了?本文带着对会议纪要的质疑以邱某代购毒品案为例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本文分为四部分,共计约2万字。第一部分:介绍了邱某代购毒品案的基本情况,提出争议焦点。具体有案件的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对案件产生的分歧意见,从中总结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邱某代购毒品的行为是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无罪。第二部分:法理分析。以争议的焦点为基础,首先对代购毒品行为进行界定。其次,对代购毒品行为的立法现状和理论分歧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理论分歧对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及二者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对其客观行为方式“贩卖行为”和“持有行为”进行了分析,以明晰二者与“代购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而对无偿代购毒品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毒品行为及代购毒品后得以分食毒品的行为区别定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对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综合法理部分的分析,首先对邱某代购毒品的行为进行界定,确定邱某行为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行为,而后通过对分歧意见的分析对该行为的定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即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对代购毒品行为定性进行了总结并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国家出台司法解释,从量刑上对不同的代购毒品行为区别处罚,达到罪刑平衡。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27180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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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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