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我国诽谤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4 04:52
【摘要】:1979年《刑法》第145条确立了诽谤罪的基本内容,1997年《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的罪状及法定刑进行了修改,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相关的补充。诽谤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名誉权,但是由于权利意识的缺乏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长期以来名誉权并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诽谤罪一般情况下要由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生活中即便是有人名誉权受损,也很少提起诉讼,因此,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诽谤罪发案率一直较低,从而导致理论上对其关注度不足,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随着社会的进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诽谤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诽谤案件也逐年增加,诽谤罪逐渐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鉴于目前对诽谤罪的研究角度相对单一,系统研究相对不足,并且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仍然存在着问题,因此,对诽谤罪的理论探讨尚需进一步深入。文章运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考察了诽谤罪的域内外立法,分析了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在诽谤罪认定中应当把握的相关界限,并且对我国诽谤罪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必要的探讨。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诽谤罪立法的域内外考察。我国诽谤罪立法的发展从古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诽谤罪的立法各具特色,历史的经验值得参考,国外立法的合理内容值得借鉴。比较研究中外诽谤罪立法,为更全面的认识我国现行诽谤罪立法的内容及其不足,并使其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二部分,诽谤罪的构成。同其他犯罪一样,诽谤罪构成也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关于什么是诽谤罪的客体,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文章认为,该罪的客体应该是公民的名誉权,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同时,也应该对言论自由的限度进行考量。特殊情况下,诽谤罪也会侵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2)诽谤罪的客观方面应把握以下内容:关于诽谤罪的实行行为,学界存在“单一行为”和“复合行为”两种学说,“单一行为说”认为诽谤行为只有散布行为即可,“复合行为说”认为诽谤行为必须具备捏造并散布的行为,只散布不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罪。文章同意复合行为说,即诽谤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凭空编造虚假事实并将其内容向他人散布的行为;诽谤罪的行为对象,通常认为只能是自然人;诽谤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3)诽谤罪的主体是达到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自然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诽谤行为成为诽谤罪的一种新型犯罪手段,而诽谤罪的主体也逐渐走向多样化。文章对编造者和散布者、网络诽谤信息的传播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分别进行了论述。(4)诽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通说认为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成为诽谤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存在着争议,本文持肯定态度,明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会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都属于诽谤罪主观过错。第三部分,诽谤罪的认定。认定诽谤罪,应注意把握两个界限: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诽谤罪与一般的诽谤行为无论在行为程度、行为对象,还是在主观方面、行为主体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二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文章对诽谤罪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等分别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诽谤罪与他罪的异同,能够进一步深入理解诽谤罪的特征及构成。第四部分,我国诽谤罪立法的问题和完善。我国刑法典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为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诽谤形式的出现,诽谤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对象、犯罪主体、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非亲告的范围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明显。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文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科学界定诽谤行为,扩大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明确非亲告罪的范围等建议,以期我国诽谤罪立法更科学、更合理。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张静;安伟;;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J];法制与社会;2013年33期

2 陈绚;虚拟空间的真实侵害——网络诽谤分析[J];国际新闻界;2000年01期

3 杨本龙 ,李雪原;利用网络诽谤他人 党纪国法不容[J];中国监察;2003年21期

4 老海;小河;;中国网络诽谤第一案 女经理为何成“应召女郎”[J];中国审判;2006年01期

5 老海;小河;;恶作剧闹出首例网络诽谤案[J];法制与社会;2006年06期

6 邱灵;;网络诽谤行为的定性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1年02期

7 邱灵;;网络诽谤行为的定性分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02期

8 庄嘉超;;对微博时代网络诽谤问题的法律审视[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1年12期

9 于冲;;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03期

10 郑佳海;;浅议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年03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史子集;网络诽谤新规考验执法者[N];浙江法制报;2013年

2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为惩治网络诽谤等犯罪提供法律标尺[N];人民日报;2013年

3 本报通讯员 郭敬波;网络不是诽谤者的避风港[N];工人日报;2009年

4 梁娟;网络诽谤使司法陷入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尴尬[N];中国改革报;2009年

5 蒋德;立法模糊让网络诽谤界定难[N];法制日报;2009年

6 本报记者 王逸吟;两高“亮剑”网络诽谤[N];光明日报;2013年

7 本报记者 郭新磊;一名“网络诽谤”获罪者的希望[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

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韩芳丽 王勇;试论网络诽谤犯罪主体中的网络转载者[N];人民法院报;2012年

9 记者 陈菲 华春雨 杨维汉;“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即可判刑[N];新华每日电讯;2013年

10 李瞧 褚晓亮;网络诽谤谁来监管[N];中国改革报;2006年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汪梦;论网络诽谤的政府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甘露;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D];河北经贸大学;2011年

2 李f惸,

本文编号:263854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63854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f47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