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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罪间界限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24 16:07
【摘要】:强迫交易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行为人运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强迫性与交易性的结合。而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存在许多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行为的罪名,而强迫交易罪的立法规定又相对简单,这就导致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名在实践中经常相混淆。正是基于解决实践难题的需要,本论文从强迫交易罪的特殊行为构造入手,结合相关疑难案例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区分,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来确定强迫交易罪与他罪的罪间界限,以期对强迫交易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从强迫交易罪的特殊行为构造入手,通过分别对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行为以及交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来全面阐述强迫交易罪的实行行为的特殊性。提出强迫交易罪的交易行为具有强制性、内容非法性以及非市场性等特点,而此罪的暴力行为具有对象特定、手段特定、程度不受限制等特点。而手段行为的重合性与交易行为的复杂性正是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难以区分的原因,从而引出下文强迫交易罪与这三罪的具体区分。在涉及到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名的具体区分时,主要分为案件基本情况与定性分歧、区分的法理分析以及罪间界限的确立三部分。首先以相关的争议案例为切入点,简单点明了案件的定性分歧并提出区分难的问题。其次,通过强迫交易罪与相关罪名区分的学界争议、实践做法以及难以区分的原因来进行分析,并在相关问题上对笔者的意见加以描述。最后,提出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区别标准,就在于对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双重判断,并且对所述的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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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3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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