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2 10:13
【摘要】:交通肇事罪每年都保持高发的严峻态势,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在实际生活中,肇事后逃逸常常伴随着交通肇事发生,严重损害了公私财产和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并且加重了其危害程度。1997年《刑法》规定了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进而减少和制止这一行为。而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逃逸行为也相应作出了规定,以便更好地进行司法实践。由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点,导致了司法实践活动中对逃逸行为的裁判与理论界之间出现了争议和冲突。为了更好地认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决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存在的诸多难题,本文主要通过概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析其构成要件、具体认定、以及共犯问题等来展开。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笔者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基本的概述,辨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中“逃逸”的具体含义,以便更好地开展下文。要正确认定“逃逸”,不能脱离具体案情背景,同时也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如此才能全面准确得进行定罪量刑。为更好地界定逃逸行为,笔者也分析了逃逸的性质,在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上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相应地区分了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厘清它们在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其次,为更全面地认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笔者对逃逸的客观行为即客观构成要件和逃逸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进行了分析,也对部分特殊的逃逸行为进行了解释说明。此外,笔者也在时间和空间的层面上对逃逸行为进行了分析。通过上述内容论证,得出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或者为了躲避法律追责而逃离现场,而上述行为均是在行为人已知肇事结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此外通过案例来分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殊情形,以便更好地具体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此外,笔者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和加重情节进行了具体分析,并且通过案例的介绍引出实务中存在的双重评价情形,而双重评价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在认定逃逸行为时,应禁止双重评价。如果已经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否则会违背“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最后,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共犯问题进行解读。2000年《解释》中第五条规定了单位主管人员等四类人员的指使行为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关于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争议较大,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则要求必须成立故意犯罪,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关于共犯问题的研究将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争论。笔者分析了刑法学界中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并对2000年《解释》关于交通肇事共犯规定进行了评析,进而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共犯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60059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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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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