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等冒名虚开处方套取药品案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26 21:41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贪污、侵占等一系列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成了经济犯罪的“重灾区”,其中尤以职务型犯罪案件居多。改制后的企业中国有资产与私有财产相互混合,企业中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难以定性,政企多头造成管理混乱,相关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对一些细节性问题规定的粗疏以及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往往会因为个人对案件分析的视角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观点,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很容易在不同的罪名之间徘徊。所以,对此类问题的分析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本文通过司法案例的分析与理论研究的结合,对国有医院在改制过程中医生冒名虚开处方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这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把握此类犯罪的脉络,进而更加准确的把握法律条文的涵义,针对性地建立起有效的防控理论体系,为国企改革的健康发展提供刑法上的有力保障。本文以艾某等冒名虚开处方套取药品案为切入点,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案案由、基本案情进行了介绍,列出分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本文中对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诈骗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界分,区分了“委托”与“委派”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本案中艾某等人的主体身份。第三部分,从对“职务”一词的理解入手,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区分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界分,并在此基础上对医生虚开处方套取药品的行为进行定性。第四部分,分析了职务犯罪中对“单位”以及“本单位财物”的理解,并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犯罪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范畴进行了界定。第五部分,探讨如何把握本案中共同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数额。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71279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1.1 案由
1.2 基本案情
1.3 分歧意见
1.4 争议焦点
第二章 如何界定三罪的主体范围
2.1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主体范围
2.2 委托与委派
2.2.1 委托
2.2.2 委派
2.2.3 委托与委派人员从事公务的区别
2.3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3.2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利用职务之便”之比较
3.3 医生开处方套取药品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四章 关于“本单位财物”
4.1 本单位财物
4.1.1 单位
4.1.2 占有与持有
4.2 国有性质单位的财物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4.3 混合经济组织的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第五章 如何把握本案的犯罪数额
5.1 三罪的数额起点标准
5.2 共犯中如何计算个人的犯罪数额
5.3 本案中行为人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7条
1 王贵平;李洁;于晓光;丁校波;倪爱静;;医务人员冒名虚开处方套取药品应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8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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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双和,侯伟力;浅析刑法中“从事公务”的含义[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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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长宗;欧阳涛;张泗汉;周道鸾;;谈谈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J];法学研究;1983年03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邓静;职务侵占罪中“单位人员”与“利用职务之便利”的认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
2 张华鹏;贪污罪主体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7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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