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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中介化”前后刑法适用的实证分析及反思

发布时间:2020-05-21 00:10
【摘要】: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已然成为国家战略层面所确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自进入中国以来却呈现出野蛮生长的状态,这与其创新的本质以及我国逼仄的融资渠道具有重要的关联。众多异化的网贷平台发展出不同的业务模式,各种模式下蕴含着不同的刑事法律风险,其中以资金池模式尤甚。自2015年以来,中央不断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利好政策,一方面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又陆续发布意见警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法集资风险。从司法实践来看,自2014年以来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网贷平台入刑案件不断增多,但是刑法的介入却面临着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质疑,理论上对于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介入问题的研究也缺乏类型化与体系化的思考,因此对于P2P网贷刑事案件中的刑法适用问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本文以140个案例为研究样本,对涉案的132个网贷平台的平台特征、资金用途等以及318名被告人定罪量刑结果等要素进行了提取分析,并以体系化的视角对现有的行政监管措施与集资犯罪的刑法管制路径进行了详细梳理。研究发现,P2P网贷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中介化”趋势,网贷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类罪名上。网贷集资犯罪的发生与金融行业的变化、金融政策的松弛、司法介入的强度、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存在相关性,并且目前我国的P2P网贷犯罪呈现出一定的“行政犯”“涉众型”特征,正处于由传统金融犯罪向高智商型犯罪的过渡期。然而,针对P2P网贷的监管政策的落实与司法实践态度的贯彻存在一定的龃龉,具体表现为现行的司法裁判未能体现金融政策的变迁而与之形成良性地互动,而其根本原因在于前置性金融法律法规的错位引起了金融风险规制措施对不同金融融资领域的僭越,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在刑法规制模式上存在错位。在个案的处置方面,存在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在刑法的解释上,现有刑法规范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大量适用无法有效地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规制体系内部存在着此罪与彼罪界限模糊的困难,共犯理论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也不能完全适应割裂式的精细化犯罪流程;另一方面在量刑结果上,也存在着缓刑适用率畸高、非刑法处置措施与资格刑适用不足的缺陷。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应当及时调整金融刑法观念,由“秩序法益观”走向“安全交易观”,完善前置性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坚持刑法的独立性价值,在立法与司法上予以积极应对。对集资犯罪管制路径的重构应立基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分属于不同金融市场的规律,转变集资犯罪的违法性评价标准,由数额犯转向为情节犯,对相关罪名予以实质解释或重新建构。在刑事政策上,应当配置相应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并扩大资格刑的适用。针对P2P网贷的发展趋势,还要警惕中立帮助犯罪在网贷犯罪领域的扩大化。
【图文】:

法律关系,P2P网络,传统模式


第一章 P2P 网贷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刑法刑法风险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其合法的法律地位,也是 P2P 诞生之初最基本的借贷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厅在《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针对“人人贷”也明确指出,“这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收取中介服务费。”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相关人士曾指出励 P2P 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实施集资诈骗”。①在随后出台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与《网贷机构管理从官方的角度明确了其中介服务性质,由此,P2P 借贷平台理想的存在地位即应的居间人角色,此种模式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法律关系


2P网络借贷异化模式法律关系(1)
【学位授予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古加锦;;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J];法律适用;2013年11期



本文编号:26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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