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代购走私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9 01:26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快以及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跨境代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迅速占领市场,并呈现出一种井喷式的发展,体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表面的繁荣导致该行业存在的一些潜在问题得以忽视。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大量从事跨境代购业务的人员,为了获取价格优势,借代购之名行走私之实。通过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方式代购境外商品,从而牟取高于国内同类产品差价的利润。这种走私行为扰乱了我国海关的入境监管秩序,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不当减少,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在此发展趋势下,跨境代购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走私犯罪模式。此外,由于我国当下尚无专门规制跨境代购的法律法规,使得该行业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和监管,基本处于无序的发展状态。因此,准确界定跨境代购过程中的走私行为性质,打击跨境代购走私犯罪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有关跨境代购的内容进行具体论述:第一部分,对跨境代购行为予以准确界定。其中包含具体的概念和类型分析两方面的内容。即跨境代购商根据境内消费者的委托,向境外的商品销售者购买指定商品,以及代购商预先买进境外商品,并运至境内,继而出售给境内消费者的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根据,分为熟人、非熟人跨境代购;盈利、非盈利性跨境代购;现货代购、非现货代购;直邮、非直邮跨境代购等。第二部分,跨境代购业现状概览及发展动因。目前跨境代购行业发展迅猛,但也存在着偷逃税款、商品质量无法保证、不良竞争等市场乱象。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发展打破了以往跨境贸易的诸多限制,为跨境代购提供了便利条件。国内巨大的消费市场,消费者对跨境商品的需求,代购商品种类丰富且价格优势明显,这些因素都极大促进了我国跨境代购行业的不断发展。第三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跨境代购的有关规定。海关部门对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界分进境商品性质的标准,并在征税内容和方式上采取不同的征税规则。由于跨境代购走私的对象通常都是国家允许自由进出境的普通货物、物品,因此当跨境代购商为有需求的境内消费者购买境外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逃避了海关的监督管理,达到入罪标准时,通常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四部分,跨境代购走私行为刑法适用的争议焦点梳理与反思。这类走私活动具有法益侵害性,其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伪报商品性质、报低商品价值、入境不申报等方式,且盈利性目的并非必要构成要件。在办理跨境代购走私犯罪案件时,若出现了税率变更的情况,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计算。对于多次偷逃应缴税额未经处理,应认为是未经刑事处理。从刑罚方面看,对单位跨境代购涉罪的刑罚配置较自然人过轻。第五部分,跨境代购走私行为刑法适用的路径完善。提出应从入罪标准、刑罚配置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应当进一步提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数额、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区别认定成立本罪的犯罪数额。在刑罚配置方面,要合理化配置此罪的法定刑,平衡单位与自然人成立该罪的刑事责任,并要增设有关此罪的刑罚种类等。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686152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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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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