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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2 19:56
【摘要】:网络时代的商业活动迎来了由线下走向线上的大变革,传统商业营销手段受网络环境影响发展出新形式。网络论坛的风行让每一个账号都能成为舆论的输出者,网购点评的开放性使得消费者评价成为购物的重要指标。传统的不正当营销手段在互联网的助力下如虎添翼,遍布电子商务行业的各个角落。在种种网络不正当营销行为中,日益泛滥的刷单现象引起了消费者与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如何规制、减少刷单行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淘宝网等电商平台制定内部规则重拳出击,经济法与行政法纷纷增修条款予以严惩,其严重性甚至引发了刑法关注,两起刷单案的先后出现使得刷单行为冲破“最后一道防线”进入刑法视野。淘宝网店卖家雇人反向刷单案将反向刷单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开创了刷单入罪的先河。其后,刷单平台炒信刑事首案落下帷幕,对刷单平台设立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尽管两案均已尘埃落定,但是对于刷单行为的刑法学探讨却刚刚开始。何为刷单,刷单有何危害,目前有何规制还有待梳理。本文以C2C模式下的刷单行为为研究对象,从概念解析与治理现状、刑法应对理念、刑法规制路径三个维度,全方位探讨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第一章从刑事司法实践中两起刷单案件切入,以认识C2C模式下刷单行为的实施主体与行为表现为目的,详细介绍刷单的行为类型与运作模式。“刷单”一词虽常被提及,但真正以学术态度界定其概念的实为少数,刷单行为基本概念模糊不清,使得对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探讨缺乏依据与方向。要研究某种行为的规制问题,前提是充分认识其“是什么”。本章将结合刷单现实情况,认清刷单内涵,了解刷单运作,明确刷单主体与行为特征,列明其现有规制,为接下来的法理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论证了刑法应对刷单行为的应有理念。刷单是网络时代的产物,互联网是其作案工具与实施平台。刑法若过于保守,将无法应对风云变幻的网络犯罪现实;若过于激进,则会对刑法的根本价值造成冲击。要在保守与激进之间达到平衡,应以传统犯罪行为是否在网络时代发生质变为标准,划分网络犯罪类型分而治之。网店卖家雇人刷单与传统犯罪行为本质无异,以既有刑法条文中的传统罪名定罪处罚即可;经营刷单平台、为刷单提供中立帮助行为是新型网络犯罪,可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相关网络犯罪罪名入罪。因此,刷单行为虽有入刑必要性,但无须再设新罪名,其刑法规制问题完全能够通过既有刑法条文加以解决。第三章具体分析如何规制刷单行为的问题。针对刷单炒信与反向刷单行为,法院已分别给出解决办法,但法院提出的入罪路径并非最佳。若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从罪名构成角度分析破坏生产经营罪与非法经营罪,则可推断出刷单平台炒信难构成非法经营罪,卖家雇人反向刷单不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既然法院选择的入罪路径并不合理,那么应当在现行刑法框架下探寻正确的入罪思路。通过分析可知,刷单炒信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反向刷单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经营刷单平台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分析为刷单提供中立帮助行为应如何入罪时,发现存在刑法条文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问题,该问题可通过发布规范型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除此以外,还应继续加快完善前置法,提升前置法的法律地位,为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适用依据与范围。对于刷单等网络违法行为,光靠法律手段进行规制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平台也应加强技术与规范管理,改进电商平台信用评价机制,釜底抽薪地遏制刷单行为。刷单行为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与变异,只有在正确的刑法理念下,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其准确评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促进网络时代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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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3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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