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如何界分其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主要问题。理论上“见仁见智”,主要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及主客观结合说,但是都没有更为具体的提出何种行为应纳入介绍贿赂罪的刑法评价中,并且未对介绍贿赂行为的本质进行分析论证。介绍贿赂作为一种介入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帮助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帮助行为,它是介入贿赂犯罪双方的行为。此外,理论上与司法审判中对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也存在不同,司法实践中其行为定性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介绍贿赂行为除了建立行贿和受贿双方的联系外,在介绍贿赂过程中,还延伸出了其他主要的行为,如转交财物、截贿、收取好处费、介入贿赂款四种行为。由于司法机关对介绍贿赂行为范围把握不准确,对该四类行为是否属于介绍贿赂行为看法不一。二是介绍贿赂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主观目的认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常将其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的主观目的混淆。三是介绍贿赂罪的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介绍人往往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相熟甚至是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并且有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上的特殊性同样影响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更好的厘清上述问题,从而导致罪名适用混乱,同案异判的现象突出。审判实践中介绍贿赂行为定性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刑思维,部分法院往往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尤其是对介绍贿赂过程中的延伸行为需要适用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帮助犯来评价,因为介绍贿赂罪的刑法规定无法完全涵盖介绍贿赂延伸行为的危害性;第二,扩大解释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行为无论从司法规定还是日常生活理解都是仅限于沟通和撮合行为,但进入刑法评价的该行为比较少。为了合理评价介绍贿赂行为的必要,实践中常会采取扩大解释贿赂行为的做法;第三,任何一个行为的准确定性都是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介绍人的主观方面与行贿人或受贿人的主观方面难以界分,行贿罪和受贿罪的主观方面都有为实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介绍人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时,如何界分介绍人与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主观方面存在困境;第四,介绍人在具有上述所讲特殊身份时,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介绍人是否利用受贿人的职务便利来界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行为,但因案件的复杂性和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便利规定的狭隘性,并不能准确理解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范围,或者说介绍人的介绍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的关联性的紧密程度认识不清。如何准确理解介绍贿赂行为,其关键就是能够界分介绍贿赂行为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帮助行为,进而准确适用介绍贿赂罪。通过对收集的案例分析,并结合理论思辨,应在把握介绍贿赂罪的立法原意,即将介入贿赂犯罪双方的较轻的帮助行为给予单独的从重处罚,再从明确介绍人的主观方面的独立性以及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之便来区分身份重合下的介绍贿赂行为,并对延伸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适当扩大介绍贿赂行为的范围等方面来对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法学;2015年10期
2 王焕平;;介绍行为的刑法评价[J];法学杂志;2015年06期
3 黄连胜;;贿赂犯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辨析[J];中国检察官;2015年10期
4 陈斌;;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5年10期
5 徐贤飞;;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5年08期
6 陈洪兵;;我国贿赂犯罪体系的整体性反思与重构——基于法治反腐的使命[J];法治研究;2014年12期
7 魏东;;当下中国反腐政策的考量诠释[J];法治研究;2013年09期
8 周光权;;论身份犯的竞合[J];政法论坛;2012年05期
9 赵国强;张贺全;;以向他人行贿为由而侵占贿赂款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2年16期
10 于志刚;;“申思等足坛假球案”中的受贿行为不宜认定为共犯[J];法学;2012年06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3条
1 许建军;廉玉光;;介绍贿赂罪的外延是否包含转交行为[N];人民法院报;2013年
2 王双梅;肖剑平;;将他人委托转交的贿赂款占有如何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5年
3 王礼仁;;介绍贿赂不应作贿赂罪共犯[N];检察日报;2003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唐丽;论刑法中的介绍行为[D];山东大学;2017年
2 徐鹏;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
3 刘合太;介绍贿赂罪研究[D];山东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
273887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7388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