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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虐童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0-07-21 07:26
【摘要】:当今社会儿童被称为“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社会、家庭用心呵护的对象,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却频频出现了虐童的现象。虐童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为其健康成长埋下了隐患,更引起了社会、家长的恐慌,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理应对其进行打击。 虐童行为应当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实施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各种行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范围广泛,但鉴于绝大多数的虐童案件都发生在幼儿园、托儿所等看护机构,因此研究的重点在于规制教师的虐童行为。虐童行为具有主体特定性、对象特殊性、方式多样性、行为隐蔽性、严重社会危害性等特征,其类型根据不同的角度也多种多样。 目前,理论界对于虐童行为的定性争议很大,主要有“寻衅滋事罪说”、“故意伤害罪说”、“修正的虐待罪说”、“侮辱罪说”、“无罪说”及“建议增设罪名说”这六种。前四种学说都认为虐童行为符合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定本罪名;“无罪说”认为刑法对虐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及“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虐童行为不构成犯罪,没有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建议增设罪名说”认为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科处刑法的必要,但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虐童行为,因此建议修改法条,增设罪名,以此来解决虐童定性的问题。简单归罪的方法不能正确解决虐童入罪的问题,而“无罪说”是对刑法教条式的理解,不应提倡,“建议增设罪名说”更是一种不现实、逃避刑法研究任务的做法。 对虐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需要澄清一些理论层面的问题:学者们的争议是否合理;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结果是否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及是否包含精神损害;教师的管教、惩戒与体罚虐待有何区别;侮辱罪与其他行为的界限是什么等。 对虐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可以先把行为进行归类。以虐童手段为标准可以将虐童行为划分为暴力方法、非暴力方法以及暴力与非暴力相结合的方法。暴力方式的虐童又会造成不同程度地后果,当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时,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当造成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后果时,如果具备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考虑定侮辱罪;当造成的后果显著轻微时,就不需要动用刑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可。非暴力方式的虐童行为也有很多,当对儿童进行恐吓、威胁,导致儿童出现精神分裂症时,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实施暴力与非暴力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虐童时,可能会涉嫌非法拘禁等罪。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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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啸远;;故意伤害罪若干疑难问题探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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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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