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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被迫行为

发布时间:2020-07-22 08:43
【摘要】:刑法上的被迫行为,其实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性质的事由。被迫行为是受到了他人的威胁而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行为,行为本身并不是完全出自于自我意志,这也就决定了其与一般的犯罪行为的不同。因为在被迫行为之上还凌驾其他人的意志,所以对于被迫行为不能进行简单的否定评价,而要具体分析。 几个世纪以来,被迫行为的法律性质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理论之中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具有相似性从而使得对被迫行为的研究显得愈发的困难。被迫行为是一种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事由,基于对法益的衡量,被迫行为可以阻却违法,或者阻却或减轻责任,这是被迫行为法律性质的双重性。而这双重法律属性必须遵循的基础便是明显优势法益原则,只有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侵害的法益才能够排除违法,除此之外被迫行为只能够阻却责任或是仅仅减轻责任。被迫行为不同于紧急避险,也不同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胁从犯,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而又复杂属性的法律事由。 被迫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双重属性,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其胁迫的来源以及胁迫达到了何种程度都影响着被迫行为是否成立,同时胁迫针对何种对象以及胁迫是否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都是被迫行为成立的重要条件。但是并非具备了这些条件,被迫行为就必然会成立,即使完全具备以上条件但是故意自招危险或者具有特殊职责的情况是排除被迫行为成立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无法排除责任,更遑论排除违法性。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4.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应彩云;;中英刑法关于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年07期

2 杜三军;;胁从犯的不合理性[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4期

3 彭辅顺;香港与大陆刑法中的胁迫之比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03期

4 赵微;;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2期

5 孙立红;;比较评析被胁迫作为阻却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06期

6 马克昌;紧急避险比较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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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永刚;被迫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76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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