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25条中的共同故意
发布时间:2020-07-22 20:39
【摘要】:受大陆法系特别是日本刑法理论影响的学者对《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解释,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观点产生分歧,特别是对共同故意定位与内涵的理解不一,以及现实问题对意思联络必要性的冲击,故有必要在我国现行共同犯罪立法制度内,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论基础概念,以回应司法实践。以体系稳定和理论自洽为标准,以明确共同犯罪在理论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为目标展开论证。本文第一部分从我国现行共同犯罪立法制度出发,结合故意内容不一致、秘密帮助行为等相关案例,以及代表实践态度的“明知……以共犯论”与“事前通谋”司法解释规定,提出问题。以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共同性为论证核心,探究共同故意内涵实质,强调意思联络之于认定共同犯罪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提出文章核心观点,即意思联络作为共同故意形成基础,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体现共同性的意思联络,是对共同犯罪主观联系一致性的追求,而非要求达到行为人故意内容绝对相同的状态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故意与意思联络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以对二者关系的研判为起点,明确意思联络的成立标准、外观形式和体系功能。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对行为共同说论者将《刑法》第25条第1款解释为“共同去故意犯罪”的观点提出质疑;同时检视意思联络的实践功能,提出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判定方法,规范“明知共犯”司法解释的适用,强调共同故意特别是教唆故意须具备明确性。第三部分就共同正犯相关问题展开,“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作为普遍承认的共同正犯实质处罚依据,据此考察法理依据,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为代表,各学说均强调意思联络使参与人行为及结果得以相互归属;在描述共同正犯形态,昭示共同犯罪内部各行为人关系的诸学说中,因行为共同说论证逻辑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之这一学说实际承认前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淡化故意之于构成要件类型化的意义,意思联络之于共同犯罪成立的重要性,直接导致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模糊,故不应采取其立场;基于充分的意思联络而形成同一性故意是常态,而对故意内容不一致的案件,可按“无意思联络”“意思联络偏差”与“意思联络超越”情形分别考察,在有意思联络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与之相融贯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以法益共通性和行为共同性为标准,主张在同质罪名之间,构成要件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具有合理性。通说坚持意思联络不可放弃,而排除片面共同正犯与片面共犯的成立,并不意味处罚漏洞的形成。第四部分在证成片面共犯否定论的基础上,在我国现行共同犯罪立法制度内,结合实行行为实质化和扩张正犯概念,利用行为说以及犯罪预备说等相关理论,探寻具有可罚性的“秘密帮助行为”处罚依据。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图文】:
图 1 学说逻辑比较一步完善自身理论存在的不足,部分犯罪共同说自然认定本案中人罪,是因为甲完全满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客观方面,亦有学原理,解读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逻辑,即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杀人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按照通说“从一重”处罚原则,即最终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1
【图文】:
图 1 学说逻辑比较一步完善自身理论存在的不足,部分犯罪共同说自然认定本案中人罪,是因为甲完全满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客观方面,亦有学原理,解读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逻辑,即甲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杀人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按照通说“从一重”处罚原则,即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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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6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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