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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5 21:13
【摘要】:随着国内机动车保有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交通事故的数量逐渐上涨,肇事行为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愈发普遍,给社会带来了极不稳定因素。虽然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理论界对交通肇事罪的研究也颇为丰富,但是对于一些疑难问题仍研究的不够深入,比如客观方面中交通运输空间范围及主体范围的界定等难以达成统一的共识,因此对本罪的相关疑难问题作进一步厘清与厘定,对于理论与实践仍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文章架构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司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及本罪与他罪的区分等三个内容。在他人既有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本罪的客体、界定了交通运输的空间范围、交通运输法规范围及主体范围、厘清了交通肇事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具体适用中的原则和范围、厘定了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危险驾驶罪的界限。认为: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交通运输的空间范围不仅发生在道路和水路,还包括航空和铁路;交通运输法规不应当仅限于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不一定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本罪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机动车的驾驶人;在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等情形下不应适用信赖原则;司法解释对“逃逸”的规定有待商榷。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李波;;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以作为义务的位阶性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4年07期

2 劳东燕;;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学;2013年06期

3 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兼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规定[J];法学家;2001年03期



本文编号:277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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