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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特殊盗窃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7 18:45
【摘要】:“窃取被公权力机关占有的本人财物”和“窃取一般私人主体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是两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为解决两种特殊盗窃行为定性中存在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文章主要运用文献分析和个案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影响两类特殊盗窃行为定性的关键因素所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法益的多层次性特征为切入点,文章首次提出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层次法益说,解决了传统所有权说存在的弊端。同时,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内,解决了盗窃罪法益争议问题。文章运用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的方法,解决了被公权力机关合法占有的财产性质争议问题,得出了“以公共财产论”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权属不变的结论,并认定该条款对两类特殊盗窃行为定性没有影响。文章通过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时间点,否定了以事后索赔行为作为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了合乎法理且可行的认定标准和方法,解决了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的争议问题。基于对关键性争议因素的研究结论,文章对两类特殊盗窃行为进行了最后的定性。定性结论为:除窃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本人财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以外,其他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产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当然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盗窃行为过程中有其他犯罪情形的,依法成立相应的罪名。对于隐瞒自盗事实,而事后索赔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也可能仅成立民事诈骗。
【学位授予单位】:华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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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7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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