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人”、“劫财”型索债行为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0-08-11 19:34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债权人通过“劫人”或“劫财”等不法方式来实现债权的现象。关于“劫人”型索债行为,虽然刑法典第238条第3款将此类行为评价为非法拘禁罪,但并未明确规定其中的“债务”和“他人”的含义,也未限定索债主体的范围,不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颁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将高利贷和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也纳入上述第3款中“债务”的范畴,然而并未言明其他非法债务是否也位于此列,由此引发学界争议。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很难形成统一的适用标准,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除此之外,对于“劫财”型索债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仍有争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也十分薄弱,实务中难以对其进行准确有效的法律评价,不足以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案。有鉴于此,笔者选择这个课题作进一步研究。本文共约3万字,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探讨行为人不当追溯债权的行为:第一部分是对非法索债行为的历史考察和域外考察。介绍了我国古代有关债权行使、债务履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域外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制,为我国法律今后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第二部分是对“劫人”型索债行为的内涵阐释,分别论述了笔者对债务性质、索债主体、行为对象以及索债数额的看法。重点论述了行为对象的范围以及对“法律不予保护债务”的理解,提出要区分索取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时的索债对象和拘禁对象的范围。第三部分是对“劫财”型索债行为的定性分析。这一部分主要论述“劫财”型索债行为是否成立财产犯罪,以最典型的几种财产犯罪手段为例,首先从法益侵害角度入手,论述了行为人“劫财”型索债行为是否侵害了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其次从主观要件入手,阐释“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探讨在此类行为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一种针对非法索债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简要判断标准,即行为人的真实目的是否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索取的财物是否在其债权范围内。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徐隽;;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有了新规[J];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04期
2 何俊;;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的界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05期
3 简爱;;权利行使行为的刑法评价——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的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7年06期
4 周建波;曹Y
本文编号:278947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2789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