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入户盗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12 00:47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使“入户盗窃”明确为盗窃罪行为类型而不受次数和数额的限制,为预防和惩处多样且猖獗的盗窃行为提供了法律权威。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固有的抽象性,法律共同体在具体认定“入户盗窃”的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转化时,仍然存在纷争。论文梳理了我国“入户盗窃”的立法、司法现状,考察了国外“入户盗窃”的立法并分析了可借鉴之处。“入户盗窃”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即行为地点——“户”和主观方面——入“户”目的,“入户盗窃”的犯罪形态即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入户盗窃”的转化是“入户盗窃”认定的重要问题。比如笔者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在主体上应该包括一起长期或相对长期生活的已经形成密切联系且彼此相互感觉安全的共同体成员,功能上应限定为日常生活居住,而且必须满足相对封闭、共同体成员可以自山进行私密活动的场所要求;入户盗窃中的入“户”目的应该是非法的,但不局限于盗窃目的,而且入户方式具有非法性;入户盗窃的着手,始于行为人“破坏”门。论文通过对“入户盗窃”争议问题的论述,以期能够对“入户盗窃”有更全面、精确的理解,指导司法实践中公平公正地办理“入户盗窃”案件。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5
本文编号:2789789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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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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