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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2 11:14
【摘要】:随着近些年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几乎已成为家家必备的交通工具。先进的交通工具给我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尤其醉酒驾驶类交通事故的频发。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犯罪是根据醉驾行为危险程度的高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的不同以不同的罪名分别定罪处罚的。行为人纯粹醉酒驾驶而未造成危害后果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以危险驾驶罪定罪;行为人低危险性的醉酒驾驶且过失导致危害后果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行为人高危险性的醉酒驾驶且故意导致危害后果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此外为严惩醉驾,司法解释将存在二次碰撞的醉驾肇事行为明确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但对醉驾肇事一次碰撞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则交由审判主体根据两罪名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由裁量。然而因两种罪名犯罪构成中行为危险性和主观心态的判定标准存在抽象、模糊、相似的特质,加上两罪相差悬殊的刑罚幅度,致使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及辩护人等司法实践主体对具体案件中醉驾行为的认知存在诸多分歧,对行为人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产生了巨大争议,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同类案不同判的情形。这样同类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破坏了我国刑法的可预测性,有司法不公的嫌疑,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刻探讨醉驾肇事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便以分析现实案例的方式,依据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规定以及理论学界对判定醉驾行为的危险性和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态度持有的不同观点,对醉驾肇事犯罪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理论争议和问题进行研究,并就理论上争议的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此类案件有一个相对明确的适用标准,减少实践争议,维护刑法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学位授予单位】:渤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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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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