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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乘冲突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12 12:24
【摘要】:司乘冲突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逐步走进广大公众的视野。对其犯罪特征和适用刑罚情况的探讨逐渐深入。本罪是发生公共交通驾驶领域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由于本犯罪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而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利用裁判文书网站中的判决书所展示的信息进行案件分析,可以更直观的发现本犯罪的特征。从犯罪的发展过程来看,本犯罪多以上下车、投币找零等小矛盾为发端,逐步激化升级,发生殴打司机、抢夺车辆操控装置等严重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最终导致车辆失控危害公共安全。从犯罪造成的结果上来看,本罪的危害结果应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已有的现实物质性损害,另一个方面是造成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性。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忽略对造成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性的考虑,在对本罪的行为人进行量刑的过程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情况的忽略尤为明显。以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为参照,从宏观上看,实践中对本罪的犯罪人的处罚以轻刑为主,且多适用缓刑。具体根据本罪的性质进行考量,从微观上分析具体案件对公共安全法益的危害程度,则会发现本罪的量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最终判处的刑罚有待商榷。首先,在对犯罪本身的事实进行考量确定基准刑的过程中,受到传统的经验量刑法的影响,理由不明确,表现出忽略对造成更严重结果的危险性的考虑,导致有造成更严重结果危险性的案件在确定基准刑时就偏轻;其次,量刑情节的适用也多有不当,自首减轻处罚的机械化适用尤为突出,未能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凡有自首情节则多适用自首减轻处罚,坦白等其他本罪常见的量刑情节的从宽幅度则不明确、不科学,还存在着情节识别不当,内容具有包含关系的自首、坦白与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重复适用的问题;最后,存在着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不当的放开,认定缓刑的实质条件过程中主观性较大,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让人信服等问题。解决本罪在量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前提是严格遵照在全国推行的“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三步量刑步骤进行量刑,以最大限度的减小量刑差异。在对本罪危险性的认定上,要依照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意见中所规定的情形,对具体案件中的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进行识别,恰当的调节基准刑。在具体的的适用量刑情节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犯犯罪的性质和罪案件本身的情况,慎重适用自首减轻处罚,科学调节从宽处罚的幅度,规范识别和适用量刑情节,在判决中对量刑的理由进行更细致的说理。对于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考察,引入综合调查制度、社区听证制度等更科学和客观的缓刑实质条件认定制度,从而使适用缓刑的理由充分可靠。为更有针对性的指导本罪案件的刑罚适用,发掘典型案例,着重进行量刑方面的指导也具有非凡的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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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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