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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司法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25 08:03
【摘要】: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认定为虐待罪,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但是,伴随近几年对于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的曝光,虐待罪法律规定的不足也显现出来。为了有力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给幼童-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照顾者树立起一道强大的保护屏障。除结语、参考文献等部分以外,本文正文共包括了下面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论文的目的和意义方面介绍,并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的特征,并且进一步阐述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入刑的意义。第三部分:通过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进行简要说明和分析。从上海携程虐童案以及西安实习幼师虐童案入手,指出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归纳出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的认定,结合适度降低身体与精神损伤程度的认定标准,规范化理解“情节恶劣”。对于监护、看护职责,监护、看护人进行实质性认定,从而解决非家庭成员虐童行为主体身份判定以及单位犯罪归责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4.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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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许鹏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80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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