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5 07: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行为人采用欺诈方式获取贷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最终无法归还的贷款的,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两罪本质区别就是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非占有目的的含义存在争议,日本刑法界的“排除意思说”、“利用意思说”和“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说”对国内研究影响较大。结合贷款诈骗罪的设立目的,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兼采的折衷说更为合理,国内称之为不法所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性质,有学者主张可以通过犯罪客观行为直接认定,其包含于犯罪故意之内;有学者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独立于犯罪故意外。非法占有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说更为合理,否则将难以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依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定罪,客观归罪严重;有司法极简主义倾向,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对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区分不明,导致法院对“以新贷还旧贷”情形的判决不一致。司法认定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0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文件的性质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具体适用时存在应用教条、客观归罪和兜里条款滥用的问题。为解决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建议引入刑事推定,完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法律依据,完善认定方法。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提供帮助。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本文编号:2812739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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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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