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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互易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发布时间:2020-09-24 21:27
   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毒品犯罪是世界公害之一。尽管我国一直严厉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但毒品贩卖带来的巨额利润导致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随着时代的发展,伴随着对毒品犯罪的进一步打击,毒品贩卖技巧也在不断提高,贩卖方式正在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直接金钱转移到其他相对隐蔽的贩卖方式。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毒品交易市场日益滋生出多种新型交易方式,如本文论述的毒品互易行为,毒品互易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取所需利益的目的,同时又能最大可能地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从而用毒品作为媒介互相进行交换。这种交换可以是毒品与毒品之间的交换,也可以是用毒品换取手机、车辆等物质利益或者如用毒品换取债务、劳务等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之间的交换。但我国目前对于毒品贩卖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此外,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理论中对此种行为究竟属何种性质、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以及毒品犯罪数量如何认定有较多争议,对于毒品互易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有肯定说、否定说、相对说等观点,实务中对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有差异,有以换回毒品数量量刑观点,有以交出去的毒品数量量刑观点,也有以换回和交出去毒品数量的总和累计计算的认定观点等。本文通过对毒品互易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归纳出毒品互易行为的常见类别,包括狭义的毒品互易行为和广义的毒品互易行为,更加清晰地界定毒品互易行为的贩卖性质,在刑法分则中,贩卖毒品罪客观上表现为有偿性的非法流通转让,主观上并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条件。不管是狭义的毒品互易行为还是广义的毒品互易行为,其本质仍然是一种以毒品为媒介的有偿性非法转让的交易行为,符合贩卖的有偿性本质,因此毒品互易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量刑方面应依照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再累计计算交出和换回的毒品数量。毒品不仅具有危害性而且是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管制的特殊物品,为了防止毒品流入非法渠道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及社会,因此保障和完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毒品互易行为进行规范性治理,以免类似案件却出现不同判断标准的司法不公,保障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公正,不仅事关公众健康及社会安定,也体现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将有深刻的意义。
【学位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13;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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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笑音;;贩卖毒品罪疑难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年12期

2 高艳东;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丁学文;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2 谢孔学;论毒品互易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D];吉林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8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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