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某某、李某某网络借贷案刑法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0-10-29 20:51
【摘要】:近几年伴随互联网金融崛起,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厉某某、李某某网络借贷案是P2P非法集资的典型性案件,在该案中,常见的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问题大都有所体现。通过该案件,可以对网络借贷经营过程中的异化现象得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厉某某、李某某2012年设立“君茂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平台设立初期和后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构标的、夸大预期收入引诱公众进行存款的现象。在“君茂财富”网贷平台存续的两年多时间里,吸收了超过四千余万元的公众存款,投资者分布于20多个省级行政区。从该案中可以看出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相对滞后的规范机制之间的矛盾。本文采用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对案件进行研究。主要根据公诉机关和辩护人之间提出的争议焦点对本案展开分析。对于本案的罪与非罪问题,笔者主要从行为人的集资方法以及主观是否具有主观目的进行探讨,包括对诈骗方法的分析、刑法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式,以及对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推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希望在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乱象频发的问题能够得到精准的打击的同时保留该行业的积极性,促进民间资本的流动,激发金融市场活力。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案的犯罪主体,然而在刑事辩护中,为减少刑事处罚,辩护人多以单位犯罪进行辩护。单位犯罪为双罚制,同时对涉案单位与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双重处罚,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具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性,然而在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当中,通常情况下,涉案单位在诉讼时已经濒临破产,对其进行处罚已经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而如果单位犯罪的辩护被法院采纳,这样相较于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落实到具体负责人员的刑事处罚就会减轻,但同时也不能忽视确实存在的单位犯罪的案件。因此对于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区分,笔者从本案出发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问题
一、基本案情简介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中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二)本案指控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部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是否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章 本案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本案实行行为分析
(一)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二)本案存在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二、本案主观目的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认定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考虑的因素
(三)本案指控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章 本案指控行为主体分析
一、网络借贷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区分要素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分
(二)认定网络借贷犯罪主体应考虑因素
二、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支配行为意志为单位意志
(二)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单位所有
(三)小部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不影响单位犯罪认定
第四章 案件总结与思考
一、案件结论
二、对案件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61435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4.3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问题
一、基本案情简介
二、本案争议焦点
(一)本案中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
(二)本案指控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部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是否能够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二章 本案罪与非罪的区分
一、本案实行行为分析
(一)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
(二)本案存在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二、本案主观目的分析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二)认定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考虑的因素
(三)本案指控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章 本案指控行为主体分析
一、网络借贷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的区分要素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分
(二)认定网络借贷犯罪主体应考虑因素
二、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支配行为意志为单位意志
(二)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单位所有
(三)小部分集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不影响单位犯罪认定
第四章 案件总结与思考
一、案件结论
二、对案件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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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J];清华法学;200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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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学斌,俞娟;论我国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J];当代法学;200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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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01期
本文编号:286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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