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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调包类财产犯罪案件的教义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5-13 16:47
  针对货车司机将运输中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再用次品或废品补足重量,冒充原货物交付收货方的行为的定性,其前阶段调包行为根据运输中的货物的占有归属,可能构成盗窃罪、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其后阶段交货行为构成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该两阶段行为按照吸收犯处理。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宜采取整体财产说的立场,在满足一些特殊条件的情况下,犯罪数额可以扣减次品价值。如果收购原货物的人与司机有共谋,对调包行为的完成起到一定作用的,收购人与司机成立共同犯罪,即使数名司机彼此之间没有共谋,收购人的涉案数额也应累积计算。验货人员与司机勾结,明知是不合格的次品而予以签收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正犯。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及问题
二、司机行为的定性
    (一)实务中的观点对立及其原因
    (二)笔者的立场
        1.截留(调包)行为
        2.交货行为
        3.罪数的判断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定性
    (一)收购货物的人员
        1.是否与司机构成共同犯罪
        2.犯罪数额的累积认定
    (二)收货方的验货人员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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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自主性的提升[J].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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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J]. 周光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7)
[5]电信诈骗中的若干难点问题解析[J]. 黎宏.  法学. 2017(05)
[6]论包括的一罪[J]. 桥爪隆,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02)
[7]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之再解读——以单一法益论与侵占手段单一说为立场[J]. 周啸天.  政治与法律. 2016(07)
[8]论财产犯的主观目的[J]. 徐凌波.  中外法学. 2016(03)
[9]财产罪占有之立场: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J]. 梁云宝.  中国法学. 2016(03)
[10]快递公司分拣员窃取邮包行为定性盗窃罪之刑法教义学可行性路径分析——以杨某窃取邮包二审无罪案展开[J]. 苏云,张理恒.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5(05)



本文编号:318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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