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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罪新诠——立法特色与条款适用解析

发布时间:2021-05-21 03:29
  《刑法》第201条经《刑法修正案(七)》的修订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学界认为,该条款系我国刑法私法化的典型代表,尤其该条第4款的"初犯免责条款"在解释适用上存在较大疑义。文章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及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性深入解析该条款,一方面从立法论上讨论该条的私法化特色,另一方面,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对"初犯免责规定"展开释义,以期回应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 

【文章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11(04)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立法特色
    (一)刑事立法的私法化趋势
    (二)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私法化特色
三、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解析
    (一)初犯免责条款适用对象之争
    (二)行政执法是否为刑事追责之前置程序
    (三) 对免责条款中“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私法化的基本立场与边界[J]. 熊亚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2]逃税罪刑事责任免除条款司法适用研究[J]. 陈新玲,周时雨.  中国检察官. 2014(05)
[3]行政犯与二元化犯罪模式[J]. 姜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12)
[4]关于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探讨[J]. 曾庆涛.  商业会计. 2010(17)
[5]《刑法修正案(七)》解读[J]. 黄太云.  人民检察. 2009(06)



本文编号:319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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