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事实能否累计
发布时间:2021-06-06 10:19
<正>[案情]唐某(男,盗窃累犯,多次盗窃前科,无正当职业)于2019年3月7日在C市L区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车辆价值人民币350元,公安机关对唐某行政拘留14天。期间,唐某供述其于2019年3月1日在L区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民警侦查该案找到被害人,经认定车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未起诉3月7日的盗窃事实。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3月7日的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了,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当起诉这一笔。并且现在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盗窃金额可以累计计算,故不应将这一笔盗窃的金额再累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2)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21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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