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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营利为目的”犯罪的形态认定

发布时间:2021-06-10 23:41
  "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在刑法中占有一定比重,这类犯罪司法疑难问题多集中于犯罪形态的认定。在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以营利为目的"犯罪的狭义共犯应立足于部分犯罪共同理论分别认定;间接正犯的成立宜遵循目的归属身份要素的立场;对停止形态的考量除了目的要素之外,还应包含数额或情节等罪量要素。而在间接性营利目的犯罪的罪数认定中,应借助后续行为的性质进行实质判断。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以营利为目的”犯罪的类型
    1.直接性营利目的与间接性营利目的
    2.确定性营利目的与不确定性营利目的
    3.己向性营利目的与他向性营利目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共犯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狭义共犯的认定
    (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间接正犯的认定
三、“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停止形态的认定
    1.“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既、未遂的认定
    2.“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四、“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中罪数形态的认定
余论:“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



本文编号:322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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